您好,欢迎来到甘清洪律师网!

13428778816

甘律动态



联系我们

甘律动态

您的位置: 首页> 甘律动态
团队开春连续成功办理四宗撤销原判决案件

开年来,本团队办理的四宗疑难案件均成功撤销原判决,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一:A公司诉B公司、第三人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该案委托方系A公司。A公司向B公司签订采购协议,约定A公司从B公司处购买设备,且B公司出具《品质保证函》载明,B公司需向A公司提供原装正品,否则假一罚十。后B公司提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A公司遂以B公司提供产品并非原装正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请求B公司按假一罚十进行赔偿

审理过程中团队多次法院提出品牌方G公司进行正品鉴定申请申请品牌方追加案件第三人B公司抗辩其从未售假,B公司从市场其他贸易商调货的同样系原装正品且合同并未约定必须直接从G公司采购产品。一审法院在有条件进行鉴定却未经鉴定程序、案涉产品是否系原装正品真伪不明的情况下酌定B公司向A公司承担20万元的违约责任。

二审期间,甘清洪律师团队一审未经鉴定程序事实查清为由提起上诉再次向二审法院提出品牌方G公司进行正品鉴定的申请向法院递交了双方之间另一宗货款纠纷关联案件判决书。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有必要启动鉴定程序查清案涉产品究竟是否系G公司原装正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判决,原审具备鉴定条件进行鉴定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法院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案例二:Z某诉G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改判认定z虚假诉讼

本案G某系委托人。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G某向其支付本金及利息26万多元。G某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甘清洪律师团队数次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二审法院依职权查明事实如下:Z某在与G某交往期间,为解决G某信用卡还款问题,Z某用其注册的POS机刷取G某信用卡资金,后又将该资金转回给G某信用卡账户偿还借款。最终,Z某对G某累积了20多万元的汇款记录。而后,Z某打印了这些银行流水,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声称G某欠自己20多万元,要求法院判令G某偿还。审判过程中,法院依法认定Z某向G某转款的资金系来源于G某刷POS机套现的资金,Z某以虚构的借贷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获取了一审胜诉判决,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

法院最终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将Z某所涉相关问题移送给公安机关侦查。



       案例三:B公司诉A公司、Z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委托人Z某为A公司股东,A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6月1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将款项汇入A公司前法定代表人Z某指定账户,A公司向B公司支付部分投资收益款。截止至债务到期时,A公司仍然存在未清偿的债务。B公司由于A公司破产且无资产清偿其债权,以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将委托人Z某与A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基于A公司的财务账册资料与Z某个人账户与A公司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巨额资金往来的事实,认定Z某和A公司严重地违反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损害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独立。

甘清洪律师团队介入后,对问题进行研判发现根据法条提供的构成要件及法理可推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要点不只有混同,还应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之情形。随后,团队迅速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对调取的银行流水进行梳理分析。统计整理后的证据材料反映,在Z某与A公司的资金往来中,Z某收到A公司款项,远远低于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向A公司转入的金额以及已偿还的本金利息,证明A公司与Z某之间资金往来并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存在法律所规定“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团队的主张撤销了案件一审判决。




案例四:B公司与R某及一审第三人Y某、Z某、D公司、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本案委托人为B公司,第三人Y某系B公司股东。第三人Y某与R某存在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一于2010年6月18日签订,约定第三人Y某需向R某支付230万的股权转让款项,R某将20%的股权转让给Y某。协议二于2016年1月23日签订,约定第三人Y某需向R某支付250万的股权转让款项,R某将25%的股权转让给Y某。后双方对协议二项下股权款是否已经给付完毕有所争议,R某便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Y某诉至法院法院两审审理最终判决Y另行支付250万元的股权转让费及违约金。

基于此生效判决,甘清洪律师团队设计新的诉讼路径,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对方,要求R返还B公司替第三人Y已支付款项200万元。在律师团队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款项梳理下,基于关联案件已有判决成功让该200万元为不当得利的主张获得支持。R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未充分开展审理论辩的情况下,未了解已被判决确认的股权转让款均已由第三人Y某本人全部支付的情况,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B公司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律师团队迅速行动,重新撰写案情简报,将案件进行简化并向省高院提起再审。













最终,省高院认为再审请求符合规定,指令此案重新审理。



甘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诉讼经验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在对案件证据进行固定分析的同时,给当事人提出了许多专业性的指导和建议。四次改判,不仅源于团队对案件进程的准确预判与及时的跟进把控,更源于团队每位成员过硬的专业素质。

分享到: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甘律名案:诉讼需诚信,深圳一虚假诉讼导致一审判决被撤销且移送公安机关。
版权所有:甘清洪律师 粤ICP备2020080972号